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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德刚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刚,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刚。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孔德刚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又经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予以送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注册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陕西东方教育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13执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