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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家渠与郑俊耀、杨福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渠,郑俊耀,杨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黄家渠,男,汉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上方村群峰路45号村民,个体,住芒市。被执行人:郑俊耀,男,汉族,住芒市。被执行人:杨福俊,男,汉族,住芒市。本院在执行黄家渠与郑俊耀、杨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福俊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