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焰、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焰,张亮,黄翠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韩焰,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酒厂职工,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张亮,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退休教师,住舒城县,被执行人:黄翠屏,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韩焰与被执行人张亮、黄翠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