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圣军,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圣军,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泰安市岱岳区。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圣军、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鲁091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圣军、李刚已履行全部案件款99245.55元,案件收取执行费156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