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世波、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波,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波,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平原村顶张站。组织机构代码08162883-5。法定代表人李克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世波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458、24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9354.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得匠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民终2458、2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爱国执行员 吴劲榕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婉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