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贵州乾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乾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124号原告:贵州乾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乾图花园售房大厅三楼。法定代表人:邓文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荣耀。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乾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贵州乾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乾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0元,由原告贵州乾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雷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