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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周营与张红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周营,张红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谢周营,又名谢大威,男,1946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红宝,又名张红保,男,1974年1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谢周营与张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红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7年3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张红宝于2017年4月1日起,每个月给付申请人谢周营5000元,另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1万元,至2018年3月31日止,共给付申请人谢周营7万元整;二、被执行人张宝红于2018年12月31日前再给付申请人谢周营3万元;三、如被执行人张红宝不按上时间约定给付的金钱义务,将恢复原判决执行。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