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军峰与宝丰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峰,宝丰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韩红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11行初20号原告:孙军峰,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国军,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宝丰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住所地:宝丰县石桥镇石桥村。代表人:郝卫星,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少轲,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宝丰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程宏刚,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所副所长。第三人:韩红改,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慧丽,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峰不服被告宝丰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军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宝丰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第三人韩红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军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峰负担。审判长 甄松淼审判员 王丽香审判员 薛秋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自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