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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0522民初46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系某村村委会推荐。被告:朱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诉称,请求:1.判令张某与朱某离婚;2.判令儿子朱某1、女儿朱某2均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朱某一次性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县XX镇XX号宅院内的二层楼房(价值20万元)由张某居住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某与朱某于2007年8月1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于同年11月24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同年12月21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于2008年8月12日生育儿子朱某1,于2009年9月24日生育女儿朱某2。婚后张某一直在抚养孩子,并在XX中学门口买早点,有空就打小工用于养家。朱某开设经营气化灶、三轮车,但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欠了账,这些账都是张某一人设法偿还的,张某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谅了朱某。2011年前后,张某与朱某借款十八万元,在张某娘家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中学隔壁的土地上修建了二层楼房。为了偿还建房的借款,朱某的父母将XX乡XX村苹果园的收入4万元给了朱某,朱某父亲还将其工资卡也给了朱某,但朱某没有责任心,不务正业。朱某经常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双方并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发生危机。2014年5月22日晚,朱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对张某实施了辱骂、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2014年6月6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后在双方父母的劝说下,张某原谅了朱某并撤回了起诉。2015年2月,朱某承租了出租车开始经营,一直到2016年2月份,朱某只给了张某3000元。2016年2月,朱某贷款十八万元,以二十一万元的价钱购买了XX出租车公司的XX号出租车,经营到同年8月,半年的时间一共给了张某和孩子1000元的生活费,其余收入全部是朱某在支配。后张某与朱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朱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两人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2017年3月31日,朱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取房屋租金7000元,双方的感情更加恶化。现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与朱某离婚;孩子朱某1、朱某2由朱某抚养,抚养费由朱某负担;张某对孩子朱某1、朱某2有探望的权利,朱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位于XX县XX镇XX号院内所有的房屋归张某和朱某共有,产权各占50%;在拆迁前,该院内所有房屋由张某管理和使用,房屋收益归张某所有;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朱某搬出该院,将房院交由张某管理和使用;XX号XX牌出租车的所有权和营运权归朱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51万元,张某承担14万元,由张某在调解书送达之日当庭交付给朱某,由朱某清偿所有债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