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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睿丽与于学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睿丽,于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42号申请人:韩睿丽,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于学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睿丽与被申请人于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睿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贺友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