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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葛礼水与吴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礼水,吴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42号原告:葛礼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生,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双。原告葛礼水诉被告吴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忠双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礼水的起诉。原告葛礼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