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葛礼水与吴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礼水,吴忠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442号原告:葛礼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生,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双。原告葛礼水诉被告吴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忠双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查证后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礼水的起诉。原告葛礼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