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启秀与杨显东、董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秀,杨显东,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秀,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显东,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8日,个体工商户,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董丽,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6日,个体工商户,住东乡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张启秀申请杨显东、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