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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J×××××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新泰市府前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路路口附近时,与行人王某推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与前方顺行的王某之妻高某骑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致被害人王某、高某受伤,高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女,殁年52岁)。高某符合胸腹部及骨盆部严重损伤死亡,其伤情符合交通事故伤情特征。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王某互不承担事故责任。陈某于2016年9月30日在事故现场向侦查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及高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陈述,新泰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被害人户籍信息,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新泰市人民医院诊断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平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