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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104号原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宋支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豫,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承润,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晓林,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红,河南星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与被告张晓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炳豫和被告张晓林的委托代理人成群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6823.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要求退还补偿金和利息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期间,原告已向仲裁庭提出了省高院已对同一类型案件(即金冠公司职工张新胜、王瑞红)进行再审,请求仲裁庭中止审理。张新胜、王瑞红的劳动争议案件经省高院指定焦作中院再审,焦作中院(2014)焦民再二终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张新胜、王瑞红的起诉。河南省检察院对张新胜、王瑞红的案件提出抗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610号裁定:维持焦作中院(2014)焦民再二终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新胜、王瑞红起诉。原告认为,被告要求退还补偿金和利息的同类案件,经过焦作中院和省高院的两次裁定均被驳回起诉。故原告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和利息。被告张晓林辩称,被告是原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职工,该单位裁员时支付了被告经济补偿金。后原告安排被告到焦作金冠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时,原告强迫被告将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交给了原告,并由原告开具了收据。被告直至在法院网上看到(2014)焦民劳终字第00058号判决书,才得知原告于1992年成立自备电厂,于1995年成立爱依斯电力公司,原告占30%股份。2000年爱依斯公司裁员,经政府调解,一部分留在爱依斯公司,一部分拿钱回家,被告把补偿金交给原告回万方公司上班。原告于2002年成立金冠电厂,原爱依斯公司员工回金冠电厂上班。原告收取被告的下岗补偿后,安排被告工作,违反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物;违反本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故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经济补偿金及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方公司于1992年成立自备电厂,于1995年成立爱依斯电力公司,万方公司占30%的股份。2000年,爱依斯公司裁员,焦作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焦作市处理爱依斯公司劳资纠纷工作小组,分别于2000年3月29日、4月2日下发了《关于爱依斯公司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职工安置意见》。其中,《离岗职工安置意见》提出:“对落聘不选择爱依斯公司待岗,但同意与万方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政府要求万方公司做好安置工作。对不愿意与万方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的,由该公司负责办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爱依斯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政府协调小组商定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考虑万方公司安置部分员工有一定困难,政府将按安置员工的数量协商爱依斯公司予以一定的安置补偿费”。2002年6月14日,万方公司根据下属自备电厂的需要和焦作市政府的要求,针对爱依斯公司下岗员工制定了《关于在爱依斯公司离岗人员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以交回全部或者部分经济补偿金为条件安排部分符合录用条件的离岗人员重新上岗。2004年12月30日,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成立,焦作万方工会委员会为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张晓林于2000年3月被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裁员并收到66823.87元经济补偿金。2002年11月4日,被告将66823.87元交给原告万方公司后,原告安排被告到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与焦作金冠嘉华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爱依斯公司与被告张晓林等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下发了《关于爱依斯公司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职工安置意见》。按照市政府的意见,被告张晓林等人不愿意与万方公司保持原有劳动关系,在爱依斯公司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其他愿意与万方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补偿金,由爱依斯公司直接转入万方公司。后针对爱依斯公司下岗员工制定了《关于在爱依斯公司离岗人员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以交回全部或者部分经济补偿金为条件安排部分符合录用条件的离岗人员重新上岗,故张晓林和万方公司不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恢复劳动关系。万方公司要求交回经济补偿金的录用条件与之前选择与万方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待岗的职工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方案具有一致性,与以焦作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爱依斯公司劳资纠纷处理意见》和《离岗职工安置意见》之间存在关联,是万方公司执行政府主导下职工安置补偿方案的体现与延续,故张晓林与万方公司之间的纠纷具有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