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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仪彪、江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仪彪,江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仪彪,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江绍文,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王仪彪与被执行人江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仪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绍文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绍文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王仪彪欠款本金1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绍文无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