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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012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丽娟,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194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岭(魏某儿子),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