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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汤万春与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苏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万春,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苏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844号原告:汤万春,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苏国庆,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苏国庆,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万春与被告马鞍山市维多利亚美食广场、苏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汤万春于2017年6月22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国庆的起诉。本院认为:汤万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国庆的起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万春撤回对苏国庆的起诉。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