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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海辰、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海辰,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31号申请人刘海辰,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秀芹,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69号新华锦鲤商务中心商务楼4层409-412,社会统一代码:91130100741505196C申请人刘海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鹿泉区石井乡山后张庄村委会到期债权款21000元(保全价值21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森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鹿泉区石井乡山后张庄村委会到期债权款2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限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