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雅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76号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科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钱善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大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龚文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洪昌,系该局医保科副科长。被告:雅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兰开驰,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于健,系该政府法制办公工作人员。第三人:彭凯,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5日,住重庆市荣昌县广顺镇沿河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诉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雅安市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长平审 判 员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肖廷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黄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