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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平、潘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平,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财保5号申请人:林平,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潘辉,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申请人林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价值50000元。申请人林平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林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  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小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