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赖移流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移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13号罪犯赖移流,又名赖嗥勇,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涧西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2006)洛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移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2419.94元(未履行)。宣判后,2007年2月7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09年8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赖移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赖移流于2002年6月7日晚在洛阳市涧西区与一饭店老板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其砍伤,在监视居住期间,于2002年7月26日晚,又与另一受害人发生矛盾,在喝酒的过程中将其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赖移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7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赖移流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赖移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移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