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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丽、赵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赵某1,赵某2,程亮,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赵某2。申请执行人赵某1。被执行人程亮,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海渠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本院在执行王丽、赵某2、赵某1与程亮、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