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锡良、郑学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良,郑学球,陈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周锡良,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郑学球,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夏琴,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锡良与被执行人郑学球、陈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郑学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锡良货款5234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4.50元,申请执行费684.7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