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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新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渭,该公司董事长。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78837元;案件受理费17830元,减半收取计8915元,由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5元,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负担8490元。”因义务人杭州公共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和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正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2156元(案件受理费、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452156元(案件受理费、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