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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厉益富与龚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益富,龚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563号原告:厉益富,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龚菊梅,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熊熊,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厉益富与被告龚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进行了审理,原告厉益富、被告龚菊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熊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益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5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期3个月,约定了利息,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除归还4万元外,尚欠6万元未予归还。被告龚菊梅辩称:一、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债务人是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不是答辩人,答辩人只是南京易乾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员工,被答辩人的出借资金是按照合同约定转账至南京易乾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资管公司(江苏易乾宁资金管理有限公司)。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没有借贷的合意,也未收到借条载明的款项,答辩人出具借条仅用以证明公司收到被答辩人和出借资金。二、南京易乾宁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三、本案债权数额应扣除公司归还的19647.75元和答辩人垫付的2万元,因此,实际债权数额应为60352.25元。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适格的被告为南京易乾宁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原告将南京易乾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员工龚菊梅列为被告,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厉益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炜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