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某某给付刘某某经济帮助费10000元。由杨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申请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