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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姚安县栋川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某某给付刘某某经济帮助费10000元。由杨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申请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国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