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男,1977年2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被告人杨光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2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服刑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流氓罪的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光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5月2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光于2017年3月22日2时许,至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东路389号长江医院宿舍楼4楼404室被害人陈某宿舍,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入户欲实施盗窃,后被被害人陈某发现,被告人杨光采用持刀威胁、掐脖子等手段劫得人民币400元。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光对被指控的犯罪实施过程不持异议,但辩解称被害人将其认出后其就中止了抢劫行为,后段是在被害人愿意、原谅的状态下借款人民币4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因购买彩票亏钱而产生到以前工作过的长江医院宿舍偷钱的念头,并携带了假发套、黑丝袜、手套、雨披、尖刀等作案工具。2017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杨光至江阴市澄江街道人民东路389号长江医院宿舍楼4楼404室陈某宿舍,采用插片开锁等手段入户欲实施盗窃,后被陈某发现,被告人杨光采用持刀威胁、捂嘴、卡脖子等手段要求陈某给钱,并威胁“再喊就杀了你”,遭到陈某强烈反抗,挣扎中将被告人杨光脸上的丝袜、假发套扯掉,认出被告人杨光,对被告人杨光劝说。3时许,被告人杨光向陈某提出要借路费回家看儿子,陈某给予被告人杨光人民币400元。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颈部皮肤有些许红色擦痕,左手虎口处有一处约3cm的划痕及一处约1.5cm的划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尖刀、假发套、手套、丝袜等物证照片和管制刀具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杨光作案使用的工具情况以及其作案使用的刀具系管制刀具的事实。2、人身检查笔录、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受伤的情况。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系江阴长江医院业务员,2017年3月22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四楼员工宿舍床上睡觉,听到门口有“咔擦咔擦”的声音,看到有个人进入房间,其就喊“小偷”,那人就跑到其床边掐住其脖子,右手拿刀抵住其脖子对其说:“再喊我就捅死你。”其很害怕,就用手抢刀,刀被其抢下来扔到枕头后面,那人就用双手掐其脖子,其拼命反抗,喊救命,双手乱抓,抓到对方脸上类似丝袜的东西和长头发,那人就说“你别喊我只要钱”,其听声音很像自己以前的同事杨光,但是不敢确定,就告诉那人钱在沙发上的黑包里自己去拿。他的手就松开了一点,其就继续喊救命,因为宿舍对面有同事,那人就用被子蒙住其的头威胁“你再喊我就蒙死你”,其翻身把被子掀开直接说:“杨光,你别这样子,我认出来是你了,你要钱我给你。”对方愣了一下,其就劝说杨光,杨光说:“其实我也不想杀你,我只想要钱,我赌博输了钱太多了,你给我1万元钱。”其告知杨光身边没那么多钱,只有几百元在包里,让他自己拿,杨光没有去拿,提出要和其发生一次关系,被其拒绝后就没有再提。其感觉手上黏乎乎的像是流血了就用餐巾纸包住了。后来开了灯认出的确是杨光,当时他上身穿的是皮衣,下身是蓝色牛仔裤,脚上鞋子外边还套了一层袜子,手上戴着黑色的手套,一件蓝色的雨衣掉在床边地上,床边的垃圾桶里有一个假发套,应该就是他扔进去的。其左手上餐巾纸、床上、衣服上都是血。其和杨光说:“我不报警的,你不要杀我了。”杨光说“只是想要偷点钱,没想杀你”。为了让杨光冷静不要动杀其的念头,其一直在劝说杨光好好工作好好做人。谈了一段时间,杨光还是不肯离开,约3点左右,杨光说:“陈姐,给我一点路费吧。”其为了保命,不再受到伤害,就把包里所有的钱大概400多元都给了杨光,杨光拿着假发套和雨披走的。杨光走后其打电话给对面的同事吴某,4讲了这件事,其因为杨光的老婆孩子比较可怜就没有报警,上午和单位领导讲了之后,领导让其报警其才报警的事情经过。4.证人吴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同事陈某平时住在长江医院四楼宿舍里,陈某的宿舍在其对面是404室。2017年3月22日凌晨4时许,其接到了陈某的电话,说是刚刚被人抢劫了,其就过去看看,陈某就告诉其之前杨光去抢劫,手里有刀,并将陈某的手划伤,把陈某的脖子掐伤了。其看到陈某的左手虎口那边被划出了一道大的口子,还流着血。陈某说被杨光抢走了400-500元钱,杨光抢劫用的刀还在房间里面没有带走。其帮着陈某在房间里面找了一下,但是没有找到,就找到了一只手电筒和一只黑手套。因为陈某跟杨光的老婆关系比较好,所以就没有及时报警的事实经过。5.证人蔡某,4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中国体育彩票春晖路店的老板,2017年2月中旬,杨光到店里一次性买了2000元的11选5的彩票,自从那次开始其对杨光的印象就比较深了。之后杨光去了4、5次,每次都至少花2000元钱买彩票,这几次总共花了有10000多元在彩票上面,有时付现金,有时是发微信红包,但是现在杨光已经将其拉黑了,找不到转账记录了的事实经过。6、证人谢某的证言笔录,证实长江医院宿舍的布局、功能和居住人员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杨光;被告人杨光辨认出抢劫地点的情况。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地点的现场情况。9、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事实。10、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的烟蒂、手电筒、尖刀刀柄擦拭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与杨光血样卡相同;尖刀刀刃擦拭、血迹拭子等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与陈某口腔拭子相同的事实。1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以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实了被告人杨光的身份情况以及前科情况。12.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杨光的归案情况。13.被告人杨光的供述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3月15日从长江医院辞职,去无锡彩票店买彩票,输了14000多元钱,没钱就想去之前工作过的长江医院员工宿舍去偷点钱用用,知道跑业务的陈某平时都是一个人住在单位宿舍里,想在夜里趁她睡觉的时候到她家里去偷点钱。3月21日晚10点左右,从长江医院北门围墙爬进去,感觉时间太早,先去了之前住的房间,22日凌晨0点多,其准备了假发套、丝袜、手套等东西,都放在自己黑色的手提包里,包里还有一个手电筒和一把用来剃骨头的刀,从车棚一辆电动车上拿了一件雨披。其就从大门东面的楼梯爬楼梯上去,走到了陈某住的四楼。等到凌晨3点多,把假发套、丝袜戴在头上,手上戴上手套,左手是黑色的皮手套,右手是白色的纱手套,黑色袜子套在皮鞋上,雨披也套在身上,刀插在裤子右后侧口袋里。西面房间外边门锁是坏的,一扭就把门打开了,其用随身带的一张塑料片插进门缝里开了陈某住的那房间门,开门的时候发出了一点响声,其发现陈某从床上坐起来喊叫,其马上把门关了,跑过去用左手捂住她嘴巴,对她讲:“你不要叫了,钱在哪里,我只想偷点钱就走。”她说没钱,仍一直在叫,其就右手从裤子口袋拿出刀放在她面前吓唬她,“你不要叫了,我只想要点钱,再叫就用刀杀了你”,陈某的左手伸过来想要抓住其拿刀的右手,没抓到,直接抓在了刀刃上,其看到她继续在大叫,就松开刀用两个手去捂住她嘴巴,刀也不知道掉哪里了,她就说:“钱在沙发上的包里,你自己去拿。”其就伸手去摸床旁边的沙发,没有摸到包,其就要求陈某下床来拿,怕她出门将其反锁在里边,其右手拉住她的一个手,左手去床边摸刀,没摸到。她又大声喊“阿斌”,其就用右手手臂勒住她脖子,左手捂住她嘴,陈某双手抓其脸,把脸上的丝袜、假发套都扯掉了,雨衣也扯下来了,还继续喊叫“阿斌,我这边来贼了,快点救命啊”。其左手捂住她嘴,右手抓了被子蒙住她,她说:“杨光,你不要这样,我知道是你的。”其一下子就崩溃了,就松手了,陈某就一直劝说其。聊了一会儿,其怕她报警,也感觉和对不起家里人,就跟她讲:“陈姐,对不起,我只是想来偷点钱,你不反抗的话我都不会动你的。”陈某答应不报警。其还是担心她过后会报警,为了试探她要求发生性关系。陈某拒绝并骂了其,劝其好好工作,聊了好一会儿,当时看了一下时间是凌晨3点56分。临走时,因为其身上实在没钱了,其就说:“陈姐,我现在身上确实没钱了,我想回家看儿子,你借我点路费给我。”她把包里的100元面值钞票都拿给其,其表示会还,陈某说不要还,其就拎着假发套、雨衣等离开的事实经过。关于被告人杨光提出被害人将其认出后其就中止了抢劫行为,是在被害人愿意、原谅的状态下借款人民币4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凌晨,被告人杨光全副伪装、插片开门非法进入被害人住处,并持尖刀威胁、暴力捂嘴勒脖,被害人孤立无援,高度恐惧,担心被告人会杀死她,在被害人劝诫后,被告人杨光并未立即离开现场,而是滞留现场长达一小时左右且开口借钱,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强制的状态下,为了不被伤害出于无奈才给予被告人钱财,并非是真实的出借的意愿,被告人杨光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亦并非主动放弃犯罪,故对被告人杨光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光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张迅寒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敏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