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解荣与杨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荣,杨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荣,汉族,农民,住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发金,汉族,原环县法院退休职工,住环县。上诉人解荣因与被上诉人杨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解荣以借据5份,请求杨发金归还借款,借据内容明确、要件完备,原判仅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不当;故一审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款人身份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等事实,确定借款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城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退还上诉人解荣。审 判 长 姜会堂审 判 员 沈晋芳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