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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邓超繁等人刑事判决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玮,王金科,刘红脚,李坚华,邓超繁,王强,董杰,苏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1599号 被执行人:李玮,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河西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KINGSUN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93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599号。 被执行人:王金科,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橙色美工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42号。 被执行人:刘红脚,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45号。 被执行人:李坚华,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新建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A57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47号。 被执行人:邓超繁,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定安县龙河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IPHONE6SPLUS白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50号。 被执行人:王强,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大园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53号。 被执行人:董杰,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VIVOX7PLUS牌直板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52号。 被执行人:苏小妹,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育才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VIVOX7PLUS牌直板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6)琼0271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1959号。 关于被执行人李玮等人刑事判决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立案执行。鉴于上述案件均系对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节约执行资源,故统一采用案号(2017)琼0271执1599号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本院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等有关监督机关现场监督下,于2017年6月21日将上述物品已予以集中销毁。 本院认为,涉案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已全部销毁,上述案件判决涉财产刑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刑初368号、291号、380号、234号、270号、277号、325号、933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初美超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黄立平 m6cynptmsglnsh5ymh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月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