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行申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华群诉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华群,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行申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群,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西路488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华群因诉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终字第002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华群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上访的,上访合理合法。申请人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处罚没有事实根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华群因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对其信访诉求作出的复查意见,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核,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被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北京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予以训诫。李华群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依法给予李华群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华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华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昂永华代理审判员 阮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