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齐全电器经营部、王素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齐全电器经营部,王素纯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021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永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J。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山市东区齐全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513号7卡首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经营者:王素纯。被告:王素纯,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凡,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系被告王素纯的丈夫。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齐全电器经营部、王素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人民陪审员 倪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