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超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73号罪犯高超,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焦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宣判后,2010年9月3日交付执行。历经减刑一次,于2014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高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超于2010年1月24日,伙同他人在武陟县龙源镇万花村与被害人古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害人古某乙、毛某某被孙某某捅伤,古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高超的家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高超系主犯。罪犯高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