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顾双业与招敏志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1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双业,招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顾双业,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招敏志,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顾双业与被执行人招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欠款2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上述欠款及支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盛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