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存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28号之二被执行人:安存金,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安存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282刑初1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存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罚金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安存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正在服刑期间,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8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