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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爱月与潘某某、潘长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月,潘某某,潘长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00号原告:刘爱月,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潘某某,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理人:潘长领,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潘某某之父。被告:潘长领,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潘某某之父。原告刘爱月与被告潘某某、潘长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爱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月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爱月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