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爱月与潘某某、潘长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月,潘某某,潘长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00号原告:刘爱月,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潘某某,男,200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理人:潘长领,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潘某某之父。被告:潘长领,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被告潘某某之父。原告刘爱月与被告潘某某、潘长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爱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月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爱月负担。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