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xx与孟志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3030号原告:李xx,又名李小英,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被告:孟xx,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现住陕西省。原告李xx诉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因原告意外怀孕,于2016年4月14日在神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孟煦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环境和习惯差异较大,尤其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且每次喝醉酒回家就对原告进行辱骂或殴打,曾三次报警,但未做处理。2017廿月25日,被告再次醉酒后辱骂原告,致使原告服药自杀,后经抢救才得以保全性命。原告认为被告屡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煦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生子孟煦桐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婚生子孟煦桐的出生情况。2、照片10张,神木县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及被告服药自杀被强救的事实。3、神木县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三份,证明被告屡次殴打原告,曾三次报警处理的事实。被告孟xx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经本院审查,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应诉后亦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故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孟xx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6年4月14日在神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4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孟煦桐。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酒后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原告曾三次报警。2017年4月25日,被告醉酒后再次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服药自杀,后经抢救得以幸免。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都应对家庭负责,彼此包容,互相关爱,互谅互让。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长,从相识到结婚,共同生活已满两年,且育有一子,已建立起相对稳固的夫妻感情。期间虽因偶尔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尤其是被告酒后曾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孟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