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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红波、孟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红波,孟凡丽,陈明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596号原告: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叶集区史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81322635。法定代表人:宫保栋,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大全,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波,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被告:孟凡丽,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系袁红波之妻。被告:陈明楼,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原告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红波、孟凡丽、陈明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被告袁红波、孟凡丽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过程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送达无人签收已退件,且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亦无法送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叶乃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