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特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盈徳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特13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黄泥塘。法定代表人:肖尊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萌,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湖南盈徳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广场保利大厦B座2207室。法定代表人:张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超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设,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盈徳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3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丽红审 判 员 种仁辉审 判 员 韩耀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 源书 记 员 何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