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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西荣与被执行人翰林泰科电子(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荣,翰林泰科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刘西荣,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现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翰林泰科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郑春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5051、5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翰林泰科电子(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