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财保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17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郭晓宽,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号***栋*单元*号。被申请人:葛徽,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葛徽与郭晓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冀0402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保全人郭晓宽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郝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郭晓宽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校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