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唐齐想、林春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唐齐想,林春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89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金龙路72号。负责人曾洁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幸朝,该行员工。被告唐齐想,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林春雄,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被告唐齐想、林春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透支纠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是被告唐齐想、林春雄自愿归还原告的欠款,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承担。审 判 员 邹辉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