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振国与刘高见、谷自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振国,刘高见,谷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闫振国,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刘高见,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被执行人谷自红,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申请执行人闫振国与被执行人刘高见、谷自红借款合同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352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193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振国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