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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吴立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吴立月,韦可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世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汉族,住所地浦北县白石水镇解放1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何小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立月,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韦可逸,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2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融资欠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共10969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1247元,执行费1564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0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融资欠款本金、利息、服务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722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2017)桂0722执21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