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莉与钟祥市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杨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莉,钟祥市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杨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常莉。被执行人钟祥市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春。被执行人杨茂春。本院在执行常莉与钟祥市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杨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祥市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杨茂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