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有与被执行人姜美英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有,姜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桂有被执行人姜美英申请执行人王桂有与被执行人姜美英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2)辽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2)辽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