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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苏传怀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传怀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传怀,男,汉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专科文化,原系安徽双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涡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孙阳、黄锋,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传怀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涡刑初字第00616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苏传怀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苏传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博苑3号楼4层5A04室的房产一套予以追缴。宣判后,苏传怀不服,以其不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资格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文、李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苏传怀及其辩护人孙阳、黄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苏传怀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刑初字第006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梅 林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二)˙˙˙˙˙(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