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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华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刑初386号自诉人程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固始县。被告人王华芳,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固始县计生委职工,住固始县。自诉人程某以被告人王华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王华芳的执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程某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王华芳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程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章科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文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