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旭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红,秦海龙,侯孟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旭红,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秦海龙,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侯孟欣,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旭红与被执行人秦海龙、候孟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秦海龙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候孟欣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候孟欣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祥审判员 候 峰审判员 单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