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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鑫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巴兰华,李玲,苟涛,杨玲,吴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季善,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兰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兰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东营市鑫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俊卿,总经理。被执行人:巴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苟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文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鑫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巴兰华、李玲、苟涛、杨玲、吴文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1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22日,按月利率18.5‰计算;2、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3日至法院判决付款之日之间的新生利息,按月利率18.5‰计算。以上计算的利息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二、被告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鑫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巴兰华、李玲、苟涛、杨玲、吴文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鑫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巴兰华、李玲、苟涛、杨玲、吴文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垦利县万得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鑫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巴兰华、李玲、苟涛、杨玲、吴文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温国鹏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