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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与付志刚、申双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付志刚,申双林,付志国,陈静,郭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06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姚村镇姚村。负责人王国清,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增兵,系该社职工。被告付志刚,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申双林,男,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付志国,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陈静,女,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海军,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被告付志刚、申双林、付志国、陈静、郭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